邢教办〔2024〕6号
邢台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旗升挂使用
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尊重和爱护国旗是公民和组织的法律义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国旗升挂、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国旗升挂、使用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国旗应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强化国旗宣传教育
各校要将国旗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除假期外,每周一及重大节日或纪念日举行升旗仪式时,要奏唱国歌,开展向国旗敬礼、国旗下宣誓、国旗下讲话等活动。通过各种形式教育广大师生了解国旗的历史、精神内涵和相关法规,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国旗仪式礼仪,引导广大师生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激发广大师生爱国报国情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尽快开展自查自纠
各地各校要尽快组织国旗升挂、使用工作自查自纠,并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进行集中收回处置,确保国旗依法合规升挂、使用。市教育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责任不落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邢台市教育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