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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6 15:53: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700

关于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解读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截至20228月31日,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加大行政和司法执法力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

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各县教育局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严格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使用考试、面试、测试、测评、竞赛、面谈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简化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本着便民、高效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继续简化证明材料,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继续坚持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纳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招不满的,可以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但不得跨市招生。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

做好均衡分班。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招收的新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招生。各县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均不得早于6月25日,具体招生时间由各县教育局统一安排。严禁公办学校违规跨片、跨区域招生,对于违规招收的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任何学校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招收寄宿学生,或介绍学生到校外教育机构食宿,带来安全隐患。严禁学校教师为其他学校提供本校学生相关信息,介绍生源。严禁学校或工作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钱、物等行为。严禁学校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收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或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招收借读生等行为。

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学前教完成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等非必要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时限要求不得超过6个月。在参与报名、摇号等环节对随迁子女一视同仁,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权利。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到应入尽入

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要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

一、明确招生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以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择优进行录取。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经市教育局核准的民办普通高中跨市招收的计划内学生除外)、未填报高中学校志愿以及低于生源地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初中毕业生。 

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招生。邢台市一中、邢台市二中、南宫中学自主招生部分面向全市。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我市民办普通高中以县域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招收部分县域以外学生。根据省教育厅规定,2022年,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0%。

三、严格管理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市教育局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加强控制大校额、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县(市、区)、分学校一次性下达。按照不得举办超大规模高中和消除大班额要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须控制在2000人以内,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控制在55人以内,鼓励减少班容量至50人以下。

我市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外地市学生的,要按照均衡原则,将市域外招生计划分配到其他各市,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6月9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书面告知并协商生源地各市教育局,将各生源地市教育局书面同意的招生计划确定为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外的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学校按照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计划、程序和方式进行招生录取。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市教育局将经省教育厅备案审查的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在官网上公告。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公告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得提前擅自招生。

四、严格按照程序招生录取

公布最低录取控制线。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等情况,合理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划定市主城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

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统一管理本地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明确招生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实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同步招生,有效保障高中招生录取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市教育局负责信都区、襄都区和市直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有序组织新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不得在规定时间前和之后录取学生, 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

民办高中在县域外招生。我市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市内其他县(市、区)学生的,要及时将本校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结果等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书面告知生源地教育局。招收外地市学生的,按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将录取结果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告知生源地各市教育局,以便于及时为所录取学生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招生录取结果确认。我市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内录取的学生,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要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不予确认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均视为已经确认。各普通高中按照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学生名单,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五、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随迁子女升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升学报名、审核、录取办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生考试、升学。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在户籍地顺利参加考试、升学。

指标分配招生。全市继续实行省级示范性高中当年招生计划(不含特殊类型招生数)的80%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各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方案由负责其招生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或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数,按比例分配,重点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不得将指标分配数量与初中升学率挂钩。指标生分配计划在学生填报志愿前要向社会公布。

指标生招生计划只用于录取各初中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范围内录取,根据各初中学校的指标数、考生所填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分校择优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的指标,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转为统招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不分学校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邢台市第一中学、邢台市第二中学、南宫中学继续试行自主招生改革,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招生范围面向全市学校要结合实际提前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按学生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面试或专业测试情况择优录取,工作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应当安排在本市公布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以后进行,不得自行组织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录取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自主招生要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